涉外婚姻的華僑婚姻問題
近年來,據天津婚姻律師網了解: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 涉外婚姻的華僑婚姻問題 一、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 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二)華僑離婚: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的,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在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受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時,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家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 南京調查取證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二百零四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四)辦理華僑離婚登記的收費額,可參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國務院僑辦簽發的〔81〕部領二字第222號《關于辦理華僑結婚登記收費事》的指示收取。 二、給國外華僑的婚姻訴訟文件寄遞辦法的暫行規定 過去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的由縣人民法院直接寄發,有的通過省人民法院或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有的則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寄發;或者是縣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華僑事務委員會,再由省華僑事務委員會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經由外交部遞交我駐外使領館轉交華僑當事人。手續繁簡不一,并且發生了一些問題。[page] 華僑旅居國外,絕大部分又是僑居在資本主義體系國家,寄人籬下,處境復雜,他們對現實事務的看法和國內人民有很多差異,同時美蔣匪特也無日不在造謠誣蔑,陰謀破壞華僑與祖國人民的團結。為了照顧國外華僑的處境,并促進華僑愛國團結,不使美蔣匪特的陰謀得逞,因而寄交國外華僑的離婚判決書或征求對離婚的意見的信件,有必要經過相當機關審核,然后寄發。但手續也不應過繁,以免拖延時間,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特規定以下寄遞辦法: (一)各基層人民法院(縣、市、市轄區和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糾紛案件時,需要與國外華僑取得聯系,不論是征求意見或寄離婚判決書,只要是寄往國外的,均應經省(市)的僑務機構或兼管僑務工作的部門和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審核后,由省(市)的僑務機構或法院按建交國和非建交國分別處理: 1.寄交僑居在未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設有歸國華僑聯誼會的省(市),可由僑務機構委托當地歸國華僑聯誼會寄發。) 2.寄交僑居在建交國的華僑的信件,一律郵寄我駐當地使領館轉交。(此項規定僅限于一般的婚姻訴訟文件,其他事件仍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或外交部轉辦,不能直接與使領館發生聯系。) (二)較重大和復雜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別關系,案情復雜,影響巨大,必須周密調查研究者),或不便郵寄給使領館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國外參加反動活動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問題、國籍問題、外交關系及機密事項等)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華僑事務委員會研究處理。 中國華僑在西班牙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程序 在西班牙定居的華僑,可以按照中國的《婚姻法》辦理結婚 手續同時,也可按照西班牙的《民法》辦理結婚 登記。 LadyTalk小編特意編輯了關于中國華僑在西班牙辦理結婚 登記需要的相關手續以及流程介紹給您們。 1、按我們國的婚姻法結婚 ,可以到我們國駐西班牙大使館或駐巴塞羅那總領事館辦理登記。結婚 年齡是:新郎22歲,新娘 20歲。所需文件如下: (1)新人的3寸雙人相片3張。 (2)西班牙民事登記處出具的未在西班牙任何地方曾登記結婚 的證明。 (3)國內有關方面出具的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如出國時,領取西班牙居留證前未滿結婚 年齡者,不需國內的未婚證明)。 (4)證明雙方身份的證件(有效護照及居留證); 在使館或總領館辦理了結婚 登記后,應立即辦理一張西班牙文的結婚 證明,并將此證明辦好西班牙外交部的認證手續,以備后用。 2、旅西僑民也可按西班牙民法關于結婚 的規定,按宗教儀式結婚 (指教民)或在地方法院或民事登記處辦理民事結婚 登記。 (1)未婚(離婚、喪偶)聲明 (2)新婚夫婦的出生證明 (3)當地區政府的戶籍證明 (4)使館領事注冊證明 (5)有效的身份證(護照或居留證) 如果申請登記的新婚夫婦尚屬未成年,須請家長到場簽字表示同意。 民事登記手續如下: (1)新婚夫婦雙方及兩名證婚人(證婚人須是成年人,并在西有合法居留)到民事登記處辦理登記,交驗所需文件; (2)若干天后,在經民事登記處法官審查文件以后,再去登記處簽字并選定結婚 日期; (3)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新婚夫婦及證婚人到登記處禮堂,在法官的主持下舉行民事結婚 的婚禮 。 按照西班牙法律,辦理民事登記結婚 者,主持婚禮 的法官(或地方長官)須向新婚夫婦宣讀《民法(CODIGO CIVIL)》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條的內容,要求夫婦雙方遵守。主持法官在得到夫婦雙方的肯定回答后,宣布從即日起他們已結為夫妻。新婚夫婦和證婚人在結婚 登記簿上簽字,法官書記將結婚 證明(也即家庭登記冊Libro de Familia)交給新人。Libro de Familia可用作證明夫妻關系,也可在日后隨時到登記處開出結婚 證明,即由登記處把由法官、書記、新婚夫婦及證婚人簽字的那一頁做復印,并蓋上確認章。如結婚 雙方中一方或兩方均未掌握足夠的西班牙語,須由法定翻譯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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